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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修订8情形拟处两倍以上五

发布时间:2023/07/25 点击量:

  南都记者从应急管理部官网获悉,7月24日,应急管理部开始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相关通知显示,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

  据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自2007年公布实施,距今已有16年。这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相关法律亦在完善。此次修改是为在新情况下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正确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自2007年公布实施,距今已有16年。期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曾在2011年与2015年修正此处罚规定。

  应急管理部表示,该处罚规定制定实施以来,在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时代的发展也对我国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的执法主体已有改变。在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20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此外,相关法律也在近年间得到完善。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应急管理部表示,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正确适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依法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必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需要。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途径和方式有: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字样。

  应急管理部介绍,此次修改的内容集中在执法主体、处罚金额、情节认定、裁量基准4个方面。

  有关执法主体,“征求意见稿”将原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更改成“应急管理部门”,将原本的“煤矿安全监察”更改为了“矿山安全监察”。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基于此,“征求意见稿”在多处加大了罚款力度。如,“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中,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此前规定为处以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8种情形,可以按照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罚。“征求意见稿”明确,这些情形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这8种情形分别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一年内已经发生事故,再次发生相同等级事故,或者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再次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